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一户多残”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划内户籍,每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每户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助金。

第四条“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由市和区按1:1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市本级所需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各区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筹集。

第六条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一户多残”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公示,由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

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将经认定的“一户多残”家庭基本情况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自申请当月开始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条“一户多残”家庭因残疾人迁移外地、死亡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一条“一户多残”家庭的认定及资金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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