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六安市市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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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六安市市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增强投融资能力,防范投融资风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原则。
(二)坚持“激励约束、效益优先、分级考核、兼顾公平”和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原则。
(三)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成立六安市市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投融资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委)。
第二章薪酬管理
第四条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实行最高额控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增长。
投融资机构正职的年薪主要根据各投融资机构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分别确定。投融资机构副职的年薪为正职年薪系数的0.6~0.85,由投融资机构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确定,报市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执行。投融资机构有多名副职的,副职的年薪分配系数平均值原则上不超过正职的0.7。
第五条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占50%,绩效年薪占50%。
第六条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七条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计算,由投融资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缴付金额及比例不得突破相关规定的上限。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与财政供给脱钩后,工资、行政、组织等关系转入投融资机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不再保留原身份,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各种待遇;以前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偿标准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在子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公司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不得领取年薪之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延期兑现收入由投融资机构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代为管理。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初市财政局(国资委)与投融资机构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按年考核。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百分制计算,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30分)、分类指标(60分)和评议指标(10分)。
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类指标由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各投融资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分类确定,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评议指标主要包括制度执行、社会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廉洁从业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和市财政局(国资委)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具体由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被考核投融资机构的实际以及监管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投融资机构按照市财政局(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投融资机构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说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财政局(国资委)对投融资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经市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财政局(国资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投融资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与投融资机构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在考核期内,因自然灾害、改制重组发生产权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其影响值提出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的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发生市场变化、价格调整以及汇率变动等情形,投融资机构应在经营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考核目标值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投融资机构于每年8月底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滞后的,市财政局(国资委)将向投融资机构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七条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投融资机构将上年度经营业绩及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国资委)。
(二)市审计局对投融资机构年度经营业绩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年度专项审计的投融资机构经营业绩及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投融资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报市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薪酬兑现
第十八条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以绩效年薪基数为基础,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年薪的90%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10%延期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兑现。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的百分比
第十九条投融资机构当年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计划生育、廉洁从业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国资委)定期对投融资机构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投融资机构中层及以下人员的薪酬实行总额控制,由投融资机构在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制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投融资机构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考核细则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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