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0〕18号
颁布日期:2010-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确保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通过定量分析、预测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后对周边交通设施及路网的影响度,定性或定量评价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对交通通行、交通安全、交通设施、交通环境等的影响效应,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措施,减少建设工程对周边交通的影响,保障建设工程内外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衔接。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应达到的目标

(一)交通组织合理,周边路网和用地范围内静态交通及相关设施能满足交通容量、交通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二)出入口通行能力满足高峰时车流量的要求;

(三)因建设工程而生成或者吸引的交通量,近期和中期内周边道路网能够承担。

第五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下列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会展)中心、大型商店、大型宾馆酒店、二级以上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

(三)超过8公顷用地规模的仓储、物流中心、工业建设项目;

(四)旧城区建筑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或停车泊位数超过80个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3.5万平方米或机动车泊位数超过120个的居住建筑工程;

(五)城市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

(六)容积率超过3.5的建设工程;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在提出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建设工程配套的交通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城乡规划条件核实,同时投入使用。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凡评价报告指出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无法通过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不得批准工程建设。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程序

(一)资料收集。

(二)现状交通情况调查。

1.查实区域现状交通情况。包括区域内道路名称、道路等级、道路横断面形式及其宽度;交通设施设置及其交通组织形式,主要交叉口技术参数;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静态交通等。

2.查实区域现状交通流量。分时段查实区域内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交通饱和度。调查数据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天的早晚高峰时段数据。需要进行特别时段调查的,按城市规划条件确定。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四)审查《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八条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正;未按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建设工程城乡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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