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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4年第206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4年1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2003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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