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令2014年第206号
颁布日期:2014-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4年1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2003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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