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发〔2010〕85号
颁布日期:2010-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管理国家所有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是档案人员上岗的凭证,是档案工作人员评选先进、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分级管理。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申请《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申请《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热爱档案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能力;

(四)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接受档案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的学习,充实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第八条取得《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档案工作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本职范围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二)有权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向本单位领导提出改进档案工作的建议,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

(四)有权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取得《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应于每年年底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个人年度业务工作总结,作为评审持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评选优秀档案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追究本人责任或调离档案专业岗位:

(一)弄虚作假,获取资格证书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档案岗位职责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在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或在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而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伪造涂改《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

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所在单位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出原工作单位时,可带走所取得的《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但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证书中和本人业务档案里注明调出时间。在市辖区内,调出人员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由调出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调入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证明和业务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经调入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泰政发〔199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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