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1年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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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发展环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更新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的有关规定,在全面清理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取消、调整和增加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并对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进行更新,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内容相应更新。更新后的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和重庆市政府法制网(http://www.Cqfzb.gov.cn)统一公布。
根据中央在渝单位申报项目,对中央在渝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并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更新后的重庆市行政审批项目库所列目录及其相关规定等实施行政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库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为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现将取消和调整的由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明确如下(共146项):
(一)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等15项行政审批项目;
(二)变更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等23项行政审批项目;
(三)合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等108项行政审批项目为41项行政审批项目。
对中央在渝单位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并予以明确(共17项)。
以上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重庆市第八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三、下放一批市级行政管理权项
(一)对各区县(自治县)下放一批以行政审批权为重点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项。为增强区县(自治县)统筹改革和发展的能力,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的行政管理关系,按照“简政放权、合法有序、强化监管、提高效能”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赋予区县(自治县)一批行政管理权项(共44项)。
1.将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条件审批等15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界定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2.将事业单位部分岗位聘用审核权等4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授予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3.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25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委托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赋予区县(自治县)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项及赋权的具体方式见附件2(《重庆市进一步赋予区县(自治县)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
(二)对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下放一批以行政审批权为重点的行政管理权项。为增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统筹本地区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促进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和黔江区、涪陵区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赋予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一批行政管理权项。
1.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权等1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界定给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人民政府行使。
2.将电力上网价格审批权等21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授予给万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其中17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授予给黔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20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授予给涪陵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3.将汽车品牌销售备案登记等7项行政管理权项依法委托给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赋予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的行政管理权项及赋权的具体方式见附件3(《重庆市进一步赋予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
对赋予区县(自治县)的行政管理权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和工作对接
(一)加强审批监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创新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防止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出现管理的脱节和真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调研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工作对接。切实规范区县(自治县)扩权改革工作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权项赋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行使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且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业务对接等工作。涉及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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