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皖人社秘〔2013〕196号
颁布日期:2013-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规定,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8月份起,各统筹地区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3〕22号)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根据《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19号)规定,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单位统一计发基数,即各县(区、市)均以所属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

三、全省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统一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5%执行;原按60%比例计发的,从2013年8月份起同步调整为65%。

四、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区、市)的督促指导,确保从8月份起按照上述规定计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并于9月15日前将《失业保险金调整情况表》汇总上报省厅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杜新年联系电话(传真):0551-62644144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情况表

2013年7月19日

附件:附件.doc

http://www.ah.hrss.gov.cn/uploads/siteContentAttachment/13744574047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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