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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费用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皖人社秘〔2012〕347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费用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费用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修订前,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外省市,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仍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标准执行。
外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我省,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标准;低于该标准的,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协调转出地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标准划转。
外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足额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后,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7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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