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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皖人社秘〔2011〕29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29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遗属抚恤政策国家仍在研究之中,经研究,现就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有关抚恤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享受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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