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秘〔2014〕40号
颁布日期:2014-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安庆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工资专用账户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自2014年6月1日起,安庆市区所有建筑项目(含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均应在市区范围内的银行,以项目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取施工项目工资性工程款。

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户的设立或管理予以约定;非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二)专户资金确定原则

各在建项目应在本意见施行后20个工作日内,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总承包单位与开户银行应当签署《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

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原则上按照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确定。

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三)工资专户的建立

1.工资确认。每月5日前,工程项目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完成对上一个月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以及农民工个人的工资进行结算、审核。确认后,将上个月农民工工资清单交工程项目发包人。

2.工资转入。每月10日前,工程项目发包人根据总承包人审核的工资数额,足额将上个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至总承包人项目农民工工资指定专户。

3.工资支付。每月15日前,委托银行根据总承包人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将上一个月农民工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4.信息报备。每月20日前,各总承包人要将本月专户信息情况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5.相关责任。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专户资金由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明细的真实性负总责,发包人必须按时将工资性工程款打入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必须根据委托协议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打入农民工银行卡。

(四)专户资金公示

工程项目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资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后,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班组长、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可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工程项目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项目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项目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项目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应及时向安庆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报告。

二、建立专门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安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房地产局、市重点局、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抽调人员统一办公。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有: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农民工工资专户信息,建立专户台账;负责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资金拨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及清欠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专用账户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安庆媒体网络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工程项目总承包人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由管理办公室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5个工作日内停止该项目施工活动,责令限期整改;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由市人社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设市场“黑名单”,限制参与本市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竞标活动。

工程项目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的;或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事项而未报告的,由管理办公室限期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四、其它要求

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至少

保存两年备查),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工程总承包人一并报送管理办公室。

工程项目发包人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经费应予以保障。

招投标部门应将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纳入招标文件审查内容,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侦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快审快结快执;监察部门对有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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