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安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安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为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规划》的要求,结合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权人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要加强《规划》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依法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意识,营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自觉遵守和执行《规划》。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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