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

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市建委、市监察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9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配套管线工程、附属工程、养护工程、零星项目等)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个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要求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际情况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建委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六条在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

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市建委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建委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根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予以处罚。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市建筑管理处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市建委委托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对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市建筑管理处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检测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安全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市建设委员会授权委托市建设监察大队应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察力度,对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提出处罚建议,报经市建委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现场临时用电、基坑开挖、桥梁等专项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照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位要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工作,积极创建省、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必须做到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字迹清楚、真实完整,符合规范。

第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市建筑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市建筑管理处应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建部2号令《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