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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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特区建设,给企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发〔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企业用工、促进稳定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学校引导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
(一)鼓励职业院校与我市企业开展定向合作办学。企业可参与冠名班的招生、教学、实习、就业整个过程,并对教学过程和学生素质进行评价。根据冠名班定向培养人数,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学校奖励。冠名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冠名企业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到我市企业顶岗实习。对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到我市企业顶岗实习满1学年的,按人均400元标准给予学校奖励;顶岗实习人数超过本校当年毕业生总数60%的,超出部分按人均600元标准给予学校奖励。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企业按照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予顶岗实习学生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职业院校组织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对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就业人数占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比重超过60%、70%、80%的,分别按每人300元、400元、500元标准给予学校奖励。对高等职业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就业人数占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比重超过30%、40%、50%的,分别按每人600元、800元、1000元标准给予学校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对我市职业院校的目标管理。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将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企业就业、与本地企业联合办学、建立实习基地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奖惩挂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鼓励职业院校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申请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1年后仍留在企业就业的,其助学贷款尚未偿还部分,分5年予以代偿,每年代偿额度为4000元,最高代偿金额不超过20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免收人事代理费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用,免收的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用工服务
(七)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外市人员到我市企业就业。对职业中介机构和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外市人员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现行职业介绍补贴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其中介绍普工、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的,分别按每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标准奖励;介绍高端人才到我市企业就业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职业中介机构入驻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发展。对入驻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企业,按照入园协议为我市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减免场租费、物管费及水电费用,免收的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根据园内企业经营状况,3年内由产业园所在地政府对园内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蚌山区政府)
四、支持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引进高端人才
(九)鼓励企业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新录用人员为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员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按照现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蚌发〔2012〕24号)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蚌埠市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蚌发〔2012〕17号)等人才引进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
五、给予社保补贴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稳定就业
(十一)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户籍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费的,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企业1年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企业1年5项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其个人1年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成长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费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1年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违反相关规定出现较大事故的,及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本年度享受上述社保补贴政策资格。(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二)按照全省援企稳岗相关政策,重点支持用工较多的招商引资企业及重点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强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支撑作用
(十三)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公共就业人才信息化建设资金,用于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其他
(十四)本意见涉及的有关补助和奖励资金,从市本级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已有明确支出渠道的除外)。
(十五)本意见与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期限暂定2年。
(十六)三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
(十七)本意见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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