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步伐,带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发〔2013〕2号)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发〔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以促进中小企业集中集聚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导向,突出中小企业产业园特色,强化规划指导,优化产业布局,突出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提升发展实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夯实工业发展、创业富民基础,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市级统筹推进、政策引导、考核督促和以县区(开发区)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运行主体的工作机制。积极吸引民间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者给予政策支持。符合产业定位的入园中小企业和项目,优先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扶持政策。
(2)需求在前,明确定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先行开展调查摸底,了解企业需求。要明确园区的产业定位,突出产业特色、产业集聚、产业协作和产业配套,着重培育发展高成长性产业、配套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原则上每个中小企业产业园确定的主导产业应少于3个,入园项目要与园区产业定位相吻合。要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理念,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不得入园。坚持项目向园区集聚、用地指标向园区集中。
(3)规划引领,分步实施。中小企业产业园要先规划后建设,做到一次性规划、分步骤实施,高质量建设、高起点配套,坚持好中求快、稳中求进。
3.发展目标。2013年,全面启动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原则上每个县区(开发区)不少于1个,单个中小企业产业园应占地100亩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2013年年底前,要全部实现开工建设或建成投运。自2014年起,每个园区每年入园企业30户以上,培育规上企业3户以上,园区实现工业产值年均增长30%以上,使中小企业产业园成为我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要求
4.规划要求与建设标准。
(1)容积率、建筑密度。园区容积率不低于1.5,对容积率低于1.5的,须提请市相关部门批准确定容积率。园区建设应适当提高配套车位要求,鼓励开发地下空间和建设多层厂房。在符合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的基础上,园区标准厂房原则上以砖混为主,不低于四层,建筑密度不低于40%。
(2)配套服务设施。园区原则上可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节能环保要求。已建和新建的标准化厂房所有屋面应加装或预留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鼓励园区利用生物质作为燃料,集中供热、供气。
(4)供电通讯网络的规划设计。按双回路供电要求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障双回路供电。按高速稳定宽带的保障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通讯网络设施,实现千兆进园区,百兆到桌面。
5.供地要求。对下列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中小企业产业园投资生产。
(1)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150万元/亩、且税收低于1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3)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
其中,对落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下列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1)用地规模低于30亩的工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300万元/亩、且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3)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
6.入驻要求。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须经所在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入园企业重点为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低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有关规定。入园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定位以及园区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产值税收等要求。
三、重点工作
7.抓好规划引领。要结合园区产业定位,做好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分。中小企业产业园规划要适度超前,量力而行,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并与地方经济特色相结合;规划目标要有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近期目标、中期目标、远期目标);规划内容要有总体框架设计(产业定位、产业链条、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产品规模、主要项目)和基础设施规划(水、电、路、气、热等公用设施)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把规划质量关,确保产业园建设高标准规划、高起点配套、高质量推进。在土地尚未挂牌前,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中小企业产业园规划方案,市规划行政部门可先行受理规划审批。
8.保障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的中小企业产业园要按照年度建设规划,及时落实用地指标和项目供地。对当期建设进度快、入园企业和项目多,标准化厂房利用率高的中小企业产业园,优先保障下期供地。
9.加快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所有园区1年内(2014年9月底前)投入运行,为中小企业入园发展提供保障。重点抓好集中供水、管网系统、污水集中处理、绿化工程等公用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要依据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高效推进。要科学制订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方案,合理确定标准化厂房的总体布局、层数。在中小企业产业园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允许边开工建设边申请相关建设许可。
10.大力引进企业和项目。中小企业产业园要紧紧围绕产业定位,突出产业特色,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创新招商思路,改进招商办法,通过小分队招商、以企招商、项目招商等有效手段,强力推进招商工作,努力营造招得进、留得住、发展好的良好局面
11.创新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加快园区建设步伐。鼓励以产业园为单位,成立独立法人的产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运营主体,承担园区投融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12.优化企业服务。各产业园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积极为入驻企业创建信息查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融资服务、项目申报等多功能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进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人才招聘、职工培训、法律咨询、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着力抓好公共食堂、公租房等生活保障服务设施建设。
四、扶持政策
经市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设立的市级中小企业产业园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扶持园区发展政策。
13.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产业园用地,执行工业用地价格,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在园区建设四层(含四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实行奖励,按其实际建成标准化厂房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单个产权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
14.产业园建设多层厂房,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容积率增加部分土地出让金。标准化厂房及其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房,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下限收取。
15.积极帮助园区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安徽省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财企〔2010〕1777号)精神,积极争取中小企业产业园进入安徽省特色产业基地,享受特色产业项目发展资金。按照安徽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指导园区积极争取相关补助资金。
16.入驻企业采取可租可售方式(先租后售或部分预售)使用标准化厂房,园区标准化厂房要严格按照工业项目进行销售,严禁改变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
(1)除公共服务用房外可按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对出售给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的,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对出售给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和研发办公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
(2)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后不得改变其用途。
(3)园区负责拟定交易合同标准文本,合同要明确买受人抵押融资、转让及变相转让的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并报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审查。合同中应约定:
①如买受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所购厂房抵押融资时,其房产评估资料需经所属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②如买受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所购厂房参与其它工业企业的入股、并购等发生所有权变更时,需经所属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③在标准化厂房二次转让时,需经所在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按照本意见相关约定进行出租或出售。
(二)扶持入园企业政策。
17.降低入园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全面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中小企业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18.加大对入园企业金融扶持力度。安排财政资金1600万元对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按1:5倍数放大,优先(或专项)用于各区产业园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对于省财政下拨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区要严格按要求进行等比例配套以充实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并按1:5倍数放大,优先用于产业园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19.支持企业加强员工技能培训。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每个园区安排50万元,支持入驻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0.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奖励兑现,市本级企业由市级财政兑现,区属企业由市、区各按50%的比例兑现。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各县参照本政策兑现。凡已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合芜蚌自主创新政策、加快工业发展政策支持的园区、单位、项目和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管理考核
21.建立市级协调推进机制。市政府建立市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及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相关政策研究、建设指导、协调服务、督查考核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服务,在中小企业产业园产业定位、规划选址、土地使用、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
22.建立县区(开发区)责任落实机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行主体,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认真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23.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列入市重点项目调度范围。建立中小企业产业园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发展质量高、规模提升快、环境保护效果好、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园区及在园区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约谈通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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