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3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强化区级建设工程管理职能,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适应我市城市大建设、经济大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各区审批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层级监管、权责对等、循序渐进”的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行政处罚、建筑市场行为管理等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下放,由各区政府(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履行。

(一)下放审批和管理范围。

1.各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及基础设施项目;

2.各区范围内6层且单体建筑面积小于6000平方米及以下(不含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市级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

3.各区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

4.各区范围内房屋拆除工程;

5.各区范围内村镇(街道)农民(居民)建房(6层及以下)。

(二)下放审批和管理内容。

1.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2.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创建、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清欠、建筑行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及质保期内的质量投诉处理问题。

二、实行分级管理的日期

自2013年5月1日起,市区建设工程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各区按照上述下放的建设工程审批和管理范围及内容,开展各项相应的建设工程审批和监督业务工作。在建项目有条件的,可分区办理移交手续。

三、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审批和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要求,切实履行和承担本地区工程管理职责。要认真谋划,制定方案,切实做好下放建设工程管理各项交接工作。市住建委要成立业务指导小组,及时对各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对各区工程监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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