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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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9日
蚌埠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皖政办〔2010〕14号),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政府领导,完善责任体系,强化防治网络建设,健全防治规划和政策,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立足市情,突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与保障救助体系,推动我市职业病防治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综合防治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着眼长远,完善管理和保障制度,健全监管和技术体系,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建设;立足当前,开展专项整治,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全面落实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措施。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与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至2015年,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行业规范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职工群众监督的较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法律制度,职业病危害源头有效控制;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明显改善,职业病发病明显下降,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二)主要任务。
1.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规划确定的意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1)前期预防方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石英石加工、制鞋、金矿开采、涉铅生产、木制家具、水泥及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率达75%以上;竣工验收率达80%以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90%以上。
(2)劳动过程中的健康监护方面。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符合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按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有职业病危害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达80%以上。大型企业职业病健康监护率达85%以上,中小企业达5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100%。劳动合同或补充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达100%。
(3)职业病病人保障方面。职业病患者治疗和妥善安置率达100%。
(4)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方面。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镇街、社区。建立较完善的职业病诊断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的医疗救治能力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5)明显减轻主要职业病危害,基本消除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三、防治和应对保障措施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全面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主动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落实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责任。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落实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认真执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工作;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并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定服务规范,规范服务行为;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承担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审查、审批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按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并组织成果推广应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在受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企业登记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管理之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制度,在受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其立项,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三)强化从源头防控职业病危害。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严格审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避免承接发达地区转移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限制、减少和逐步淘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产业和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作为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立项、准入的前置条件,做到项目建设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未经职业卫生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要依法依职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查处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依法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将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职业病多发地区和近年来发生重大职业病事件的地区,以及粉尘、铅、苯、汞等职业病危害作为监管重点。要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自觉落实防治措施,发挥职工和群众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起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并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十二五”末,初步建立和完善基本职业卫生医疗服务体系。按照皖北地区区域性职业病防治中心定位,依托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建职业病防治院,规划建设为二级甲等专科医院,占地20亩,编制床位200张。到2015年末,建立起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的基本职业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并将基本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市职业病防治院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努力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并建设成皖北区域性职业病防治中心;市区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我市及皖北地区职业病诊治的需要,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测信息及职业中毒救治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信息,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中毒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在预防、治疗职业病和职业病康复方面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对遭受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督促企业积极救治,责令企业落实职业病患者依法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和保障建设。要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对法定机构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的职业病病人,其职业病诊断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各级司法机构对职业病患者建立健全司法和法律援助制度。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和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水平,有效防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要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七)切实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
要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政府举办的职业病防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经费支出,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建立政府专项补助项目库,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步安排所需资金。
(八)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依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把防治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保证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完成。要坚持职业病防治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以及瞒报、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及工人代表、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推进职业病防治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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