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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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并发布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要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抓紧组织制定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要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二、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力量,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制度,提升职业卫生监管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规范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狠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积极推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每季度向同级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通报一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管,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和救治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服务水平和能力与其资质相符合,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检查、诊断和鉴定做好服务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每季度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情况。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每半年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一次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防治信息,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上季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
三、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制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力量。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队伍;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制度。依法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认真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时向劳动者公告职业病危害,保证劳动者获得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建设单位要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确定,并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而调整。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在受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等部门不得批准其立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给予通过竣工验收。
(三)工商部门在受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申请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四)安全监管部门对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有关部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防治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加强铁矿、金矿、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涉铅生产、制鞋、箱包等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要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各县区要加强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督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关闭。
六、推进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不同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情况,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在原有机构建设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覆盖到每个县(区)。市政府将重点支持优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满足市区范围内各类职业病危害的检测和评价工作需要。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县,要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满足本县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检测和评价工作需要。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实业务骨干,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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