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亳政办秘〔2015〕189号
颁布日期:2015-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意见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工伤风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0.2%执行,个人不缴费。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列入年度预算。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在本意见实施前已认定因公伤残的,其原享受的因公伤残待遇不变,相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意见实施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评残标准、待遇项目和费用规定等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本意见实施之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规定向管辖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其受聘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可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七、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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