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亳政办秘〔2014〕77号
颁布日期:2014-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4〕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清欠责任,落实部门职责

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关乎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大局。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牵头组织和协调督办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房产、交通、水务、教育、信访、监察、工商、税务、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城乡规划、招投标管理、安全生产及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清欠工作信息报送,完善投诉受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日常考核工作,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向监察、信访部门通报。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机关效能考核、信访维稳工作目标考核范围。要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对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依纪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建立标后备案审查制度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建立中标企业标后备案审查制度,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和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招投标重要考量因素。招标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招投标法律文书应明确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投标,工程承包合同应包含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约定性条款和违约惩罚条款,应明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将工资通过专户打入个人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三、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制度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市场信用管理,建立进境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不良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严防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所有进境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必须提供近2年承包工程项目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凭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加大对政府招商项目工程建设监管力度,政府招商项目开工前应履行建设审批手续,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伤保险费。未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伤保险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招商主管部门或招商项目落地载体单位在审核兑现招商项目优惠政策和奖励时,应征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对未经许可开工建设的项目或者招商项目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兑现该招商项目的优惠政策。

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发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中故意甩项、漏项,不得签订"敞口合同"、“阴阳合同”,更不得以口头约定导致出现扯皮现象,造成投资失控、造价突破、决算不能及时核准。

积极推行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协议备案制度。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协议按照要求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备案;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协议的备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的内容。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由房产部门统一监管,防止开发商转移或抽逃资金情况发生。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房产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商限期拨付工程款,必要时可使用楼盘销售资金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运行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打卡发放

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设置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置及工资发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交通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设置管理;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水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教育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教育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各级建投公司开发和建设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各级建投公司负责设置管理;社会投资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由房产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各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内非房产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分别由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类园区管委会负责设置管理;政府重点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设置管理。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工作。在工程款拨付节点,工程承包企业应如实编制施工人员工资花名册,向建设单位提出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向财政部门提供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并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承包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申请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监管部门要定期对管辖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摸排,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承包人、班组长及施工人员等每个环节费用拨付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工资实名发放到位。

五、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约定性条款和违约惩罚条款,对工程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开展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对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协议履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强化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工程款核算和拨付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借口质量纠纷、工程量核算及其它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故意拖延拨付工程款;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强化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及班组之间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出现纠纷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突发性、群访性事件时,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款中直接垫付农民工工资。

强化建设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把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条款,按照《亳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办法》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户缴存资金,切实做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户缴存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拖欠工资的支付责任;工程承包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供施工人员工资花名册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

对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改革、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六、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强化用工主体责任

建立和完善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并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打卡发放,不得将工资通过包工头或者班组长代发。工程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编制虚假施工人员工资表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实名发放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劳资专管员制度,总承包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项目部派驻劳资专管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上岗。劳资专管员代表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各班组进场农民工的实名登记、出工出勤、记工考核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定期对施工现场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将建筑工地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纳入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内容。

七、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提交工程决算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作出审核结论。在规定期限不作出审核结论的,视同认可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对决算有争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决算报告签收之日起1个月内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它途径和方式解决,防范因工程竣工验收或决算不及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项目确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不得扣留房屋建筑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以及收取各类押金。凡未结清工程款的竣工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暂扣工程实物不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使用。

八、加大对恶意拖欠工程款、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打击,强化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工商、税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对恶意拖欠工程款、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设单位要建立定期通报、定期磋商、共同应对的高效处置机制,必要时成立联合调查组,督促其落实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加强对转包、非法分包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施工手续不齐全,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对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依法打击恶意讨薪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投诉受理平台,打造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引导农民工依法依规诉求。对于通过采取爬塔、跳楼、冲击政府机关等极端方式讨要工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施工单位、工程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商以讨要工程款、工资款为由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坚决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附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成员单位职责及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data/upfile/1/files/1407/14071609285550.xls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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