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2〕4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亳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任联络员,负责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并发布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真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制定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和职业病防治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坚决做到凡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石油、化工、医药、电力、机械制造、建材、冶金、矿山、轻工(含玩具和箱包制品、制鞋、家具、家电)、纺织、蓄电池、电子以及其它可能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等因素列入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积极推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开展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负责规范发展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和救治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调研、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监督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总工会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因环保设施没建成或达不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或因擅自拆除、闲置环保设施导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配合市安全监管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严格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的,不得给予备案、批准施工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在县区备案、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安全监管局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进行审核,未经县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不得给予备案、批准施工建设、通过竣工验收。
市工商局要严格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市监察局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未按照本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制度;依法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时向劳动者公告职业病危害,保证劳动者获得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和市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市编办〔2012〕2号)等文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配足配齐专职人员,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推动职业卫生工作深入开展。
五、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建立各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防治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同级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卫生部门应每季度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例或发现有可能导致群体职业病事件的,要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半年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各单位职业病防治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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