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经济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目标任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各类园区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责任到人。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各级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常态性工作来抓,保障工作正常运转,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通报信访隐患情况和工作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
二、加强建筑施工单位准入监管,严格项目审批
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进境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制度,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境施工企业资质情况的监督,防止假冒和挂靠。建设单位要把规范劳务分包条款列入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严防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对建设工程开展经常性检查。各级交通运输、水务、房产、教育等部门和经济开发区、各类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直属单位、建投集团等相关单位也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没有依法缴纳保障金的,除一律先责令停工外,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禁止挂靠建筑企业资质参加招投标
各级招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建立招投标事前审查和备案制度。要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和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招投标重要因素,在招投标法律文书中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在中标公示阶段,中标候选企业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是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次数多、数额大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中标候选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专户,推行农民工工资打卡实名发放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办农民工工资账户,并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结算办法,在每次工程款结算(支付节点)前应先将农民工工资款缴存到工资支付专户,存入金额不低于当期工程款支付节点报价清单的20%或当期工程施工人员工资全额部分;已经开工建设的工程,自发文之日起到指定银行申办农民工工资账户,并按上述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局、建管处、公用事业管理处)、房产、教育、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和开发区、各类园区要集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对其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统一管理,通过社会保障卡或亳州市民卡发放农民工工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监管,对于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设单位或建设资金不到位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手续;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将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款拨付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竣工决算、及时进行项目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拖欠问题。
六、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打击力度
每年春节前夕往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集中暴发时期,容易出现群访事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办、快结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按照快立快办的要求,快速立案和查办。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立即介入,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下达责令整改意见,限期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对逾期不能支付的,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查处,追究其责任。
七、加强责任追究,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招投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应急周转金收支、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对不能落实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督办,落实部门职责,对清欠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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