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亳政办〔2009〕60号
颁布日期:2009-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21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职业卫生状况逐步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摸排,切实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按照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亳安监〔2009〕43号)和《关于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摸底的补充通知》(亳安监〔2009〕64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摸排本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底数,登记建档,建立台账。在此基础上,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安监部门要做好审查、备案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企业数据库,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申报的企业和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严格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明确分工,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督促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经营单位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参与职业危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卫生部门要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诊断和救治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监管,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审批前,建设单位要提交卫生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和安监部门备案材料。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完善用工制度。

(五)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在企业名称预约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卫生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和安监部门备案材料。正式注册登记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卫生部门依法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及安监部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备案材料。

(六)工会负责组织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健全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足额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安监部门要督促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技术体系和防治体系的建设,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各县、区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为监管部门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作业场所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服务水平。

四、严格落实制度,加强部门配合

(一)认真落实项目审批和证照颁发制度。发展改革、工商管理、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和核发相关证照时,要依据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共同把好审批关。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法向卫生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工商管理等部门,并在安监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经卫生部门审查通过并在安监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卫生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要把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报送安监部门备案,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同级工会。

(三)严格实施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工矿商贸作业场所,凡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须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申请,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颁发或不颁发许可证决定,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卫生、工商管理等部门。

(四)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度。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卫生部门备案;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卫生和安全监管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

(五)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人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和保健。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劳务用工关系不明确的劳务工、农民工等非固定用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

(六)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须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同时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等有关事项。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

五、突出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安监综〔2009〕96号)和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亳州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亳安监〔2009〕68号)要求,认真开展作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把纺织、建材、化工、冶金、机械、非煤矿山、木制品生产、油漆使用等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作为检查重点,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职业病危害案件和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落实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合力,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