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巢政〔2015〕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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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2015年巢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5年巢湖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5年巢湖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5年巢湖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2015年巢湖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兑现,促进我市产业经济健康发展。
2015年9月22日
2015年巢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2015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合政[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高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高于50万元的,申报合肥市政策扶持。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借转补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巢湖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4.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奖励。对经认定优选的高成长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市本级财政的实得额。
5.实施“宽带巢湖”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机构,在城区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政策补助资金由合肥市与巢湖市按5:5比例分担,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6.加大信息服务。推进“翔计划”工程和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工业云服务平台开展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提供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及培训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合肥市“翔计划”工程、工业云服务平台的企业每户补助1万元,对被评为合肥市级及以上优秀“智慧企业”每户补助5000元。
7.加快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加快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实施办法》(巢经信[2013]52号)执行,此《实施办法》相关优惠政策延续至2016年底。
(二)财政金融产品
8.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由我市认定合肥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三)事后奖补
9.企业发展奖励
(1)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本条款与第四条不重复享受。
(2)新增规上企业奖励。对当年企业主动申报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合肥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扶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合肥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奖励给基地或平台所在地政府。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搭建专业化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且达到一定建设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4)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大专以上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市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引进硕士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等服务机构的,在站博士每完成企业一个课题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奖励
(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巢湖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智能语音、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光伏与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
(2)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优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确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合肥市级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省级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合肥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工业设计奖励。新确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合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对工业设计企业参加合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工业设计博览会等重大会展活动,经认定,按实际场租费的70%给予展位费补贴。对工业设计企业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实现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按引进投资的5%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享受补贴50万元。对参加年度国内外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帝度杯家用电器工业设计等各类设计大赛金奖获得者,每项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标诊断奖励。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标诊断,采取政府资助方式,组织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照标杆,对企业进行诊断,帮助企业进行工业产品设计,制订技术改造路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6)首台(套)装备奖励。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
11.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
(1)促进两化融合发展。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省级、合肥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省级、合肥市级两化融合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智能工厂”项目,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项目,按设备投资的12%(包括软件)给予补助,项目建设期原则不超过一年。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信息产品创新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产品创新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级信息产品创新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信息产品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省级信息产品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级信息产品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重点信息消费产品,每件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评定的省级重点信息消费产品,每件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级重点信息消费产品,每件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推广家庭数字化应用,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级“数字家庭体验中心”(或“信息产品体验促销商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IC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15%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流片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整机企业首购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整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12.企业节能奖励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支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对我市工业企业使用列入《合肥推荐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的产品和技术进行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企业采购额5%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4)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首次获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推进能耗在线监测。帮助企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活动,并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试点企业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6)全面实施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能源审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交通、商业旅游、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一)借转补
13.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企业新建、改建绿色环保搅拌站并通过专项验收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设立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动态奖励资金,可每年设立20万元,对年度考核(按考核得分高低排名)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可参照合肥制定具体细则)。
(二)事后奖补
14.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2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5.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5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亿元以上的,每2亿元奖励2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50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6.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获得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同时获得两项甲级资质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项甲级资质的企业,或对当年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港务、水务、输变电、机场场道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同时具有两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港务、水务、输变电、机场场道工程等两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一项桥梁、隧道、公路、铁路、港务、水务、输变电、机场场道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或同时具有两项甲级监理资质,或同时具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个甲级资质的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四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合肥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工法,或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或对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国际(家)标准及国家建筑行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近三年获得三项省级以上工法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不计算在内)。
四、附则
19.本政策由市经信委、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实施。
20.本政策与合肥市及巢湖市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1.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22.本政策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3.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巢湖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本政策所需资金在市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支付。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巢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巢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3.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2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和复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合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6.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排序在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在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在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
7.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对获得合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9.对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0.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经省以上认定),对联盟在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且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2.鼓励发明创造。对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对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先预付3000元,授权后再奖励2000元)、1200元、800元。专利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我市发明专利超过80件的,给予2万元奖励。
13.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4.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并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15.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6.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服务企业,补助每位科技特派员交通通讯补贴800元。
三、附则
17.本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受理单位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在市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公示。
18.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19.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巢湖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农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产品
3.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做好2015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5]736号)精神,省财政投入500万元、巢湖市财政配套200万元,用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融资风险补偿基金5倍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贷款。每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二)事后奖补
4.肉羊养殖及标准化建设。新建、改扩建存栏200–400只、400–1000只规模种羊场,补助4万元、8万元;新建、改扩建年出栏500–1000只的规模肉羊场,补助6万元;当年认定为巢湖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标准化规模肉羊场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5.茶产业。新建国家级、省级良种茶树母本园的(5个品种以上)良种茶园基地给予每亩6000元补助,分两年补助,每年每亩补助3000元。新繁育国家级、省级3亩以上的良种扦插繁育基地,给予每亩5000元一次性补助。新建国家级、省级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和改植换种无性系茶树良种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900元补助(含上级补助),分两年补助,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二年补助400元。
新购置成套茶叶机械投入在15万元以上的规模茶叶生产企业,给予机械投入费用的3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新购置清洁化、智能化茶叶加工生产线,投入在20万元以上,给予设备投入费用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池塘改造达到50亩-100亩并且当年投入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水产养殖企业,择优选择5个企业进行标准化建设,每个扶持金额5万元。发展池塘循环流水生态养殖的优先奖补。
7.生态渔业发展。为进一步推动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在合肥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安徽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中择优选择6个水产养殖单位给予奖补。每个企业给予补助3万元,近三年已获得合肥市或巢湖市同类奖补的单位不再奖补。
8.设施栽培基地。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新建钢架大棚(常年大棚且土地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集中连片50亩–150亩的,每亩补助3000元。连栋温控大棚,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3000–6000平方米,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9.水生蔬菜基地。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200-500亩的,每亩补助100元。
10.农业标准化。新确认为合肥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1.“一村一品”。新认定为合肥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12.经济林、果木林、水果基地。新建经济林、果木林、水果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含上级补助)。
13.荒山造林。连片10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含上级补助)。
14.乡村道路绿化。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道路绿化累计3公里以上,每侧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每侧2行以上林带,每公里补助4000元。
15.沟渠绿化。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沟渠绿化3公里以上,每侧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每侧2行以上林带,每公里补助4000元。
16.塘坝绿化。在塘坝周边100米范围内造林面积10亩以上或栽植树木1000株以上,每个塘坝补助3000元。
17.村庄绿化。以自然村为单位,村庄周边新增造林面积在30亩以上的,或者栽植乔木树(米径大于5厘米)2000棵以上的,每村补助1.6万元。
18.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年评定的2家巢湖市市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19.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新建水稻育插秧机械化示范基地,集中连片8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助1.5万元。新建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助1.5万元。
20.农村能源。乡镇农村沼气后续服务网点建设,每个点一次性补助6000元,总量控制在9.6万元。
三、其他类
21.农村水利建设。设立2300万元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中300万元作为水利项目前期经费;设立不少于270万元的市级农田水利工程专项维护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2%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农村水利建设等。按水利项目投资的1%提取工程后期管护经费。
22.土地流转。参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12]60号)文件执行。
23.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具体按照《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4.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巢湖市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巢农险字[2014]02号)规定执行。
25.合肥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巢湖市按照合肥市1:1.5的政策进行县级财政配套。
四、附则
26.本政策与合肥市奖补政策及其他财政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7.本政策由市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农机局、水产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农机局、水产局负责制定。
28.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实行“谁牵头谁负责”,执行“签表制”、“一户一表”,并上网公示。奖补资金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29.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巢湖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巢湖市注册并纳税的商贸服务企业、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金使用原则
3.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市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重点支持对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引导和示范效应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4.专款专用原则。对列入项目补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严禁截留、挪用。
三、内贸扶持奖励政策
(一)借转补
5.支持新建、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公寓式回收站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事后奖补
6.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零售企业5万元,住宿、餐饮和批发等企业4万元,大个体给予3万元。
7.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对完成政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度目标任务的有积极贡献的零售和餐饮、住宿企业,给予特别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在5%—10%以下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对完成政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度目标任务的有积极贡献的零售和餐饮、住宿企业,给予特别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5%—8%以下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在8%—10%以下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9.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每个面积不少于20㎡,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财政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以上、30㎡以上、5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每个6000元、8000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放心家政企业评选活动,每年评选2家,每个家政给予5000元奖励。
10.在当年或已列入统计库的我市限额以上企业,新增的社区便利店或连锁店,每个店给予1万一次性奖励(每个店面积不少于2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1.开展巢湖市早餐和夜市示范店(放心店)评选活动,每年分别评选出3个,每个店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当年获得省、合肥市、巢湖市商贸诚信示范企业(店)的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3千元一次性奖励。
13.设立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应急网点,扩大储备品种和数量,每年给予10万一次性补助,用于应急企业补贴。
14.支持农产品田头直接交易市场建设。对投资50万元以上田头直接交易市场,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
15.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资金。对于年度资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50%以上的典当公司,市财政给予10万一次性补助。
四、外贸扶持奖励政策
(一)借转补
16.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17.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进行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本市年进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上述相关费用合计超过15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事后奖补
18.进出口增量奖。对2015年度全市外贸进出口同比增量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增量部分1美元给予1分钱人民币奖励。并对2014年新获得自营出口权企业年出口额达5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除外。
19.进出口规模奖。对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25%的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20%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10%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20.加大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进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实现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其进出口额的1‰给予奖励(汇率以当年最后一天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增长率不超过1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5万元;如增长率超过1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1.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于辖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应缴保险费减去省、合肥市补贴余额部分予以补助。其中对确认的小微出口企业,在省财政给予补贴70%的基础上,其余30%给予补贴(如合肥市给予25%的补贴,我市给予5%的补贴);一般出口企业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在省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50%的补贴(如合肥市给予25%的补贴,我市给予25%的补贴)。
22.境外参展补贴。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展品海外运杂费)、一人往返交通费及境外三项费用30%的补贴,单个参展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3.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24.积极推进出口品牌培育工作。努力扩大品牌商品出口,对已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以及自主品牌商品出口额近三年平均增长15%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AA类、A类企业,享受便利通关优惠政策。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资金监管
26.项目资金监管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跟踪,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申报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资格。
六、附则
27.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由获奖企业提供,财政部门组织核实。
28.各申报企业、单位或个人须保证所申报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29.企业若获多项奖励的,兑现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同一项目申报获奖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30.本政策与合肥市及我市其他政策不同时享受。
31.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32.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巢湖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凡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二、扶持政策
3.执行《2015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4.当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规划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完成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文化(体育)中介机构在我市区域内租赁体育、文化场馆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20万元。域内外企业投资拍摄巢湖民歌音像制品并公开发行的,给予每首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当年民间资本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馆建设项目,能正常对外开放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8.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除上级奖励外,国家级基地的另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基地的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获得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厅局授予的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0.在巢湖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全额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全额投资拍摄的纪录片、科教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时长30分钟以上)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11.对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获得订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12.新晋升为4A级旅游风景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3A级旅游风景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纳入创建试点名单,通过创建达到《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的旅游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单位、旅游餐馆、旅游购物店、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给予资助,每个3万元。
14.对域内外组织游客来巢湖旅游的旅行社(不含区域内游客),本年度考核前三名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5.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且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17.本政策由市财政局、文广新局、旅游局负责解释。
18.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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