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日
巢湖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形成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三分离的管理机制,按照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头融资,集中投入,综合平衡,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和减少融资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投融资平台从金融机构借贷、资本金投入、偿债专项支出中形成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包括与银行签订的政府信用额度内贷款的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行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要求,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巢湖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全市中长期投融资规划;
(二)审议全市投融资年度计划;
(三)审议全市年度债务举借计划;
(四)研究决策投融资工作重大事项;
(五)审议其他需提交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下设巢湖市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投融资办)。市投融资办主要职责为:
(一)为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
(三)负责融入资金的管理、调度、偿债和资金平衡工作;
(四)统筹与协调平台公司的资产、担保等;
(五)协调政府投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往来业务;
(六)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日常监管和考核奖惩。
第七条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的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跟踪管理的资金管理主体。按企业化运作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应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封闭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八条凡承担政府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为建设主体。各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比筛选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融资及偿债
第九条每年由市投融资办根据政府债务防控和债务率的规定标准,测算下一年度债务规模,结合融资项目,适时提出次年融资资金安排意见,在保证在建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可供新建项目融资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研究作为政府安排投资项目的硬性约束条件,具体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拟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市投融资办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提交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
第十条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对市投融资办提出的下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进行审查,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政府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市投融资办根据市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下达各投融资平台年度融资任务。各投融资平台按规定的渠道进行分头融资。实施融资前,须向市政府提交融资申请报告以及具体融资方案,经批准后,市投融资办及时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核,代表政府对融资行为产生的债务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建立债务预警制度,严格各类融资举债报批手续,控制债务风险,逐步建立市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政府债务余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全市的综合财力。逐步建立各乡镇负债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严格担保管理,各投融资平台不得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外的其它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各投融资平台之间经投融资办批准后可以相互担保,自身融资担保须报市投融资办备案,数额较大的融资担保,须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强化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运作能力,各投融资平台要依托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资本化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国有资产整合等方式充实注册资本。注重运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特别是楼堂馆所的清理成果,做大做强平台规模,增强融资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资金的偿还来源为土地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等。还贷资金不足时,由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统筹市财政协调解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务专人负责,单独核算,封闭运作。投融资平台要将融资资金及时缴入市财政局指定专户,专项核算项目融资资金的收支。市投融资办按规定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建设主体。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市投融资办由投融资办公室主任签批,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各投投融资平台负责人签批。
第十七条为加强融资资金监督管理,由市投融资办负责对投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统筹协调、调度管理,财务业绩的核查、考核、监督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确保各投融资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建立季度资金会审和平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有关建设主体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投融资办汇总,由市投融资办召集召开建设主体、投融资平台联席会议,审核、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协调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第十九条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平台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投融资办。
第二十条政府投融资平台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管考核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市投融资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融资平台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各融资平台投融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融资计划考核制度。每年年初,由市投融资办对照上一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府项目投融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投融资委员会审定后,作为给予投融资平台政府补助、政府注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融资平台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前后的监督管理,会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末完成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查明原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七条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的,查明情况后,将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投融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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