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大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大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巢政〔2012〕162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大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大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巢湖市大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大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性投资的市级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和审查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内容
第六条本细则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漏、缺设计内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因招标文件不准确造成清单漏项、错项的工程费用增减变更;
(五)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六)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现场设计优化;
(七)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八)根据市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九)涉及农田、水利、工矿、规划调整、景区开发、生态减少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十)因征地拆迁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七条项目工程变更应由市大建办会同市住建局、重点局、规划局、城投公司(财政资金参加单位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招管局等部门进行会审,报大建设指挥长会议批准。
第八条工程变更会实行每周一次的例会制度(每周三下午),各部门应实行AB岗制度,安排专人参加,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
第九条例会会审的主要内容为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工程量变更的具体量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条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
(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向市大建办申请会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变更会审会议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申报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部门签章);
2、项目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
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单项变更在2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交专家意见);
6、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估算;
7、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8、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对于市政府和市大建设办公室明确提出的变更,不再申报变更会审审批程序,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确认。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会审和报批程序
(一)市大建办在例会前受理资料,应当认真审查,确保会审资料齐全、完整,对资料不全的当场指出,并要求在例会前补齐;
(二)市大建办会同市住建局、重点局、规划局、城投公司(财政资金参加单位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招管局和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
(三)对于各部门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资料不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资料,市大建办在变更资料齐全的基础上,3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并行文报大建设指挥长会议审批;
(四)会审例会审查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例会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
(五)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市大建设指挥长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为不影响工期,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的,变更会审纪要印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
(六)为全面掌握项目工程变更的整体情况,在整个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工程变更资料(含市政府批示同意子项和第十条第四款所述子项)报市大建办,市大建办相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并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其它工程变更
(一)因规划调整造成的工程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由市规划局负责完成相关规划调整手续,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变更设计后,按照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报市大建办,市大建办按第三章程序组织变更会审和报批;
(二)因征地拆迁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属地辖区街道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完成相关规划调整手续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变更设计后,按照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报市大建办,市大建办按第三章程序组织变更会审和报批;
(三)因设计文件漏缺、勘察深度不足、现场设计优化、加快施工进度和保证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变更设计后,按照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报市大建办,市大建办按第三章程序组织变更会审和报批。其中,对单项变更超过20万元的,还应补充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论证的资料;
(四)工程变更涉及项目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市发改委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及造价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中勘察设计工作由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并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工程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确认。招标清单不准确造成的费用增减审核确认由招管局负责,其他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由市审计局审计确认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规违法的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市大建办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市城投公司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变更额超过初步设计概算5%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变更施工图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合肥市《关于大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决算审计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厅2009年第12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政府性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大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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