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巢湖市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有效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巢湖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是指法人、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表现形式为:在招投标活动中租借资质,在工程施工中转包或非法分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挂靠行为。市招管、交通、水务、城投、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查处和打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挂靠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有权举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挂靠行为:
(一)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风险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银行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上述款项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向投标单位暂借、抵押的;
(三)投标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由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
(四)投标及施工企业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含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中有非本单位注册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或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的;
(六)项目班子人员不按合同约定到岗或虽到岗但不履行职责,而实际由他人履行相关职责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包、分包工程,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八)其他依法应认定为挂靠行为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非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投标人或施工企业无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八条投标人和施工企业在治理挂靠行为中应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转让、租借、买卖资质资格证书和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
(二)不得对非本单位人员出具投标报名介绍信和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不得接受非本单位人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风险保证金,不得提供本单位银行账户为他人转交上述保证金,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银行保函;
(四)不得将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转入非本单位账户,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
(五)不得将投标文件交由非本单位人员编制,确因本单位技术力量限制不能编制投标文件的,应由本单位书面委托相关单位编制,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
(六)不得将非本单位人员配备到项目管理机构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岗履责,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在治理挂靠行为中应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认真审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和劳务施工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和职称、岗位证书及相关合同资料,履行签字把关手续,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下达开工令,不得签字放行,不得验收通过;
(二)协助建设单位(投资方或业主)建立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班子人员考勤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班子到岗和履责情况并进行记录;
(三)工程验收、资料报验和工程款支付等相关手续,必须由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替代;
(四)发现施工企业涉嫌挂靠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对涉嫌挂靠行为隐瞒不报的,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解除监理合同并予以清退。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应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
(二)建立施工现场指纹考勤和书面签到制度,监督项目班子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责;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款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对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查明情况,防止其流入挂靠单位或人员的账户;
(四)发现施工企业涉嫌挂靠行为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停止拨付工程款;
(五)对施工企业被查实有挂靠行为的,应立即解除合同并予以清退,责令施工企业限期将人员、设备清出施工现场,对拒不按时清场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清场。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项目的日常检查,承担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进巢施工企业备案管理,严格审查进巢施工企业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治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挂靠行为;
(三)受理有关工程施工中挂靠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施工许可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督,研究制定防范挂靠行为的办法和措施,并监督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执行;
(五)制定对挂靠和被挂靠施工企业清退清场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对拒不执行的,吊销施工许可证,停办质量监督相关手续;
(六)对查实的挂靠行为,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标后履约情况的检查,承担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牵头组建施工企业备选库,组织建设、城投等部门实地考察,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严格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责成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本办法规定的挂靠行为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纳入招标文件或合同主要条款中;
(三)严格招标程序和资格审查条件,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报名联系人和投标企业法人授权代理人应在投标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涉及人员(包括投标报名联系人、授权代理人及项目班子组成人员)与投标单位的人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市外企业还应提交进巢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备案登记表,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视为无投标资格或投标无效;
(四)监督检查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风险保证金等交纳情况,对上述保证金未按规定交纳到位的不予接受投标文件或不予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
(五)建立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执业(岗位)证书原件交押代管制度,凡国有投资或含有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评标结果宣布后将相关执业(岗位)证书原件交招投标监管部门暂押,待工程结束后,凭有效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方可取回;
(六)定期组织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开展标后检查,并将是否存在挂靠行为作为检查重要内容,作出书面检查记录;
(七)受理有关招投标活动中挂靠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予以调查,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查实的挂靠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交通、水务、城投、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房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和施工中的挂靠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本办法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挂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相关管理部门移送的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对被查实有挂靠行为的施工企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清退清场,对拒不按要求清退清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强制清场。
第十五条投标人或施工企业有挂靠行为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由工程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一)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被查实有被挂靠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停止其2年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二)企业在施工中被查实有被挂靠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解除合同并予以清退,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停止其2年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资格;
(三)对查实的挂靠单位或挂靠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挂靠单位属本市施工企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5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资格;挂靠单位属市外施工企业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停止其5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对挂靠人,本市及进巢施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否则取消该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资格;
(四)因挂靠行为导致建设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从重给予处罚;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赔偿。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国有投资及含有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对挂靠行为隐瞒不报、查处不力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有违法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招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项目可比照执行。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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