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池政办〔2015〕28号
颁布日期:2015-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需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

(二)坚持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坚持公开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通过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外,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都要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实施范围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清理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已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其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尚未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其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后,按规定报其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建立完善配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信息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说明理由、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有效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公正行使。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二)建立机制,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制度落实。

(三)强化指导,注重实效。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要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2015年5月15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