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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报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办秘〔2015〕170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报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要求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报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执行,并将执行情况的说明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市法制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对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行进一步的细化、量化,并将制定结果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法制办。
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之前已经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如与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之后公布的裁量权基准不一致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也未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并将制定结果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法制办。
三、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不再执行之前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发文废止。
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原则、规则和其它要求,按照《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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