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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13〕26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滁政〔2012〕76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由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删除第十六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后随本通知重新印发。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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