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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残疾人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残疾人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救助工作,根据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提高残疾人救助标准、增加残疾人救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将符合省、市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70元,其中老年救助对象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00元。
二、符合省、市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一律实行零起付,住院医疗的每段报销比例分别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再提高5%,增加的医疗救助资金仍通过原渠道解决。
三、对去世的残疾人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殡葬救助。
四、生活救助和殡葬救助需增加的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
五、殡葬救助和新的医疗救助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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