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残疾人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滁政〔2011〕35号
颁布日期:2011-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2011年残疾人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滁政〔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精神,统一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将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进和谐滁州建设,现就我市残疾人救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省市、城乡救助标准。符合省救助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在省救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基础上,增加到每人每月60元。符合市救助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农村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元增加到60元。同时符合省、市救助条件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两种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发放救助补贴30元,即每人每月90元。

生活救助资金除省配套的资金外,其余部分,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仍分别承担20%和80%。

二、切实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要按有关规定,个人交纳该免的要免,报销比例该提高的要提高,住院医疗该零起付的要零起付。

三、对符合条件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必须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在计算家庭收入、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生活救助资金不得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更不得将已列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因享受生活救助而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四、本通知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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