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09〕7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滁政〔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府所属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自本通知下达30个工作日内,应将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以正式文件印发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标准文本(含电子版本)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今后,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执行。自2010年1月1日起,凡是应当制定但没有制定细化、量化标准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律按照法定最低限予以处罚。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审核决定制度、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公平、公正行使。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组织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要求,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今后,凡行政机关查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备案,接受司法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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