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有关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有关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13〕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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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有关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价局等1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价控〔2013〕6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任务分解如下: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
(一)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二)对滁城的农贸市场开展全面调研,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加强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试行收费备案和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引导市场投资主体规范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房产局)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四)大力推进农超对接、直供直销等多种流通模式,推进我市公益性直销菜市场、直销连锁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直销店等建设,减少中间环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农委)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五)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六)发挥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在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促进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七)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八)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口公开、公示,结合我市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收费站继续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志。收费站要加强车辆引导管理工作,确保绿色通道车辆优先检测、优先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九)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市审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十一)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经营者的各项延伸服务收费。加强各类管线建安价格监管,坚决取消在城市配套建设费之外收取的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天然气、自来水、电力、集中供热等开户费和增容费等。(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十二)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工作。(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十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在开展常规性市场检查的同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从严处理并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
七、贯彻落实财税政策
(十四)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市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十五)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范相关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管理。继续对部分鲜活农产品实施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继续实行超税负财政扶持政策,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十六)对符合国家政策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贯彻落实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十七)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十八)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充分考虑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需求。鼓励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九)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在城乡规划中的落实,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二十)鼓励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局)
九、便利物流配送
(二十一)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落实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二十二)贯彻落实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二十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统一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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