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2010〕108号
颁布日期:2010-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滁政办〔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物价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财综〔2005〕406号)、省物价局《关于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价格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价费〔2010〕9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10〕135号)等规定,对市直41个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部门清理结果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管理。本着服务发展、规范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对影响和阻碍当前经济发展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消,重复收取的项目坚决予以合并。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停止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相继续征收。

二、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调整后的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由各相关部门、收费单位采取多种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市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查询系统、部门网站以及收费单位政务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示,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收费纪律。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未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收费项目或标准确需调整,收费单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禁止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或以其他方式继续收取;禁止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禁止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将经营性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实行搭车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

四、强化监督检查。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优惠政策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等影响全市投资软环境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

五、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收费政策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滁州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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