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为进一步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打造信用、和谐阜阳,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皖政秘〔2010〕32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支持、配合、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务求实效。要建立健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定期召开例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协调解决有关执行问题。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报道、电视讲话、街头咨询、张贴公告、创办专题简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在全市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和全局观念,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监察、公安、税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协助法院执行的职责和义务,并设立专门的联络员,定期参加联席会议,共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实现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金融、房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车辆管理等联动协作单位查询系统的业务协作。

三、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着力化解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案件。对村(居)委会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形成的债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督促其制定还款计划,尽快偿还债务。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集中交办”机制,定期召开案件集中交办大会,签订集中交办责任书,将执行协助、执行结果细化,以分数形式量化,得分情况直接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评挂钩。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在各乡镇、行政村设立联络员,让网络联络员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起“思想教导员”、“信息情报员”、“纠纷调解员”的作用,实现执行人员与基层网络的互动。

四、要依法明确金融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招投标行政监督、税务等部门职责,在查询、扣划、冻结、权属登记,限制被执行人投资、融资、置产、招投标和高消费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制度,简化程序和手续,提高协助执行效率。

五、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配合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式妨害或抗拒执行的,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应立即出警,依法处置。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手续等。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法律手续齐全的,应当及时收押,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

六、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和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民事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报备案监督机关决定。

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有力保障,支持法院建立执行分权运行机制,保障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各级政府要在本级预算中合理安排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实施有效救助。

八、监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监察对象在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行政监察对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对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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