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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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秘〔201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部分患者因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急救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让群众“病有所医”,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县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县(市、区)政府对省级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予以配套,并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红十字会作为基金管理的经办机构。县级政府可根据具体实际,选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成立由卫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市审计局依法对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全市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向同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用于支付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四、工作责任
(一)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符合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应享受的基本医保待遇。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卫生、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互通信息,强化协作,提高效率,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平稳高效运行。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疾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导和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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