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2011〕25号
颁布日期:2011-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2011〕25号

颍上县、颍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沉陷区群众居住和生活问题,促进矿区发展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我市部分地方因煤炭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沉陷区,不仅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影响,而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隐患。各有关县(区)、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和《阜阳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依法合规做好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各有关县(区)、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坚持依法合规办事,坚持按程序公开操作,积极主动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新村选址既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又要认真开展地质勘探和科学论证,确保选在非采煤稳定区域,尽可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新村建设要注意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努力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的新村镇。有关县(区)、乡(镇)政府、煤矿企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居民搬迁补偿的标准、方式、兑付时间以及新村建设的方案等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统筹规划建设创业园区,招商引资,兴办企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同时积极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失地农民收入。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合理引导失地农民外出就业,拓宽就业渠道。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沉陷区被征地农民就业。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时将沉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要尽快建立采煤沉陷区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活问题,促进农村发展,确保农村稳定。

四、积极稳妥推进村庄搬迁工作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推进搬迁应急工程建设,尚未选址的要抓紧选址,尚未开工的要尽快开工,已开工的要加快进度,主体已完工的要抓好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抓紧组织村民入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新村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六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住宅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选定房型及单价、新房总价款、新房款与补偿金价差,并推选村民代表全程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等工作。新村建设期间,要加强对搬迁村庄居民原有住宅及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的监测,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维修。对破坏严重并可能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果断采取临时安置措施,坚决防止出现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沉陷区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分清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让沉陷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使干部群众全面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赢得广泛理解、支持和配合,为顺利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切实加强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农业、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有关县(区)、乡(镇)政府作为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煤矿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积极配合做好新村建设工作,并按出资比例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搬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新村建设质量。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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