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3〕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合肥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公共服务窗口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公共服务窗口包括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政务类服务大厅、窗口;所指的配套服务包括提供复印、照相、刻章等窗口现场服务。
第三条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管理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禁止各种搭车服务以及高价收费等行为。
第四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并确定各类公共服务窗口确需提供的配套服务项目。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窗口配套服务项目。
第五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证件、证照、文件等复印件资料的下列服务事项,服务窗口应当配置并管理好复印设备,为办事对象提供免费复印服务,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一)户籍管理事项;
(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事项;
(三)人事人才、就业服务、培训鉴定以及劳动维权事项;
(四)社会福利与救助事项;
(五)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事项。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证件、证照、文件等资料的下列公共服务窗口,应当为办事对象提供有偿配套服务。
(一)出入境管理;
(二)机动车、驾驶人登记管理。
(三)房屋买卖登记管理;
(四)其它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
第七条对有偿提供的配套服务,由设立该公共服务窗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按照“有效最低价”且“不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中标原则,选择服务商进驻公共服务窗口提供现场服务。公共服务窗口应向进驻服务商提供免费的服务场地及用电等条件。
第八条公共服务窗口或者设立该公共服务窗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加强日常监管,做到明码标价,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中标的原服务商应限期撤离。
第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开放市场准入,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公开招投标,保障配套服务市场的有效竞争。
第十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服务窗口配套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违法价格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各级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及窗口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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