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符夹线扩能及淮北至萧县北客车联络线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秘〔2014〕79号
颁布日期:2014-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符夹线扩能及淮北至萧县北客车联络线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符夹线扩能及淮北至萧县北客车联络线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6日

符夹线扩能及淮北至萧县北客车联络线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符夹线扩能及淮北至萧县北客车联络线项目(以下简称“联络线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铁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涉及联络线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联络线项目是经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属公益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驻淮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联络线项目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符夹线扩能及淮北至萧县北客车联络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络线项目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五条上海铁路局徐州枢纽指挥部负责确定联络线项目的征收范围,并向项目所在辖区申请启动征收。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是联络线项目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收工作,并对辖区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市财政部门、市建投集团负责资金保障。

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征地组卷报批工作。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区实施的联络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与督查。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十条联络线项目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据联络线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安置事项,三区按《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濉溪县按《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联络线项目建设规划线路沿线被征收单位,确需安置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和辖区政府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或提出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联络线项目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青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三区按市政府《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濉溪县按《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征收补偿期间如国家、地方出台新的补偿标准的,依照新标准进行补偿。

(二)因联络线项目需征收村民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村民的安置由所辖县、区政府负责。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辖区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由辖区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及县、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联络线项目范围内涉及临时建筑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认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

第十三条联络线项目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且符合《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由辖区政府负责协调,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联络线项目建设涉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及特殊设施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及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进行迁移,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给予补偿。

(二)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给予货币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重建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另行选址重建。

(三)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构)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房屋租赁;

(五)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况。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联络线项目的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房屋拆除应当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前完成征收工作的县、区政府和对联络线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征收工作,造成联络线项目建设不能顺利进行的县、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县、区政府的年度评优资格。

县、区政府应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将联络线项目建设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单位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单位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一)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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