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定价规则(试行)》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7日

淮北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拍挂出让定价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定价程序,建立科学的定价决策机制,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定价,是指市政府在市本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中,制定出让起始价、咨询价、底价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定价的基本程序为:

(一)制定出让起始价;

(二)提供出让咨询价;

(三)确定出让底价;

(四)录入出让底价。

第二章制定出让起始价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起始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定。

第五条宗地评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淮北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城市基准地价和土地市场情况等,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待估宗地进行测算,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六条宗地出让起始价一般按照土地评估价格取整至十万位设定。

第七条涉及拆迁安置成本审核的,根据市征收办出具的审核结果,综合考虑拆迁安置成本等因素与评估价格相比较,取高值(取整至十万位)作为宗地出让起始价。

第八条宗地出让起始价等事项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抄送市监察局备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编制出让公告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提供出让咨询价

第十条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咨询价(以下简称咨询价)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询价会(以下简称询价会)研定。

第十一条组建“淮北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单位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需为熟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相关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已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十二条询价会应在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发布之后、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之前召开。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按每单位一人的标准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三条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咨询专家应按时参加询价会,市监察局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纪委(监察室)派员参加会议监督。

第十四条询价会上,各专家应根据宗地规划指标、估价结果(地价监测情况)、楼面地价、周边土地市场价格及房屋销售价格等因素拟订出让咨询价,提交明确意见,供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参考。

第四章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五条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在现场竞价活动之前召开,会议参考专家咨询价,最终确定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宗地底价,并签批《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宗地底价报审单》。

第十七条《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宗地底价报审单》签批后,现场封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共同监管。

第五章录入出让底价

第十八条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应于招拍挂现场交易活动当日,现场开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宗地底价报审单》,并录入底价。

第十九条出让底价由市监察局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纪委(监察室)派员通过定价室电脑录入网上交易系统,系统根据竞买人最高报价,最终确定土地是否成交。

第二十条出让底价开封及录入全程,在市监察局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纪委(监察室)派员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出让宗地涉及咨询价、出让底价等内容的,相关人员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不擅自泄露。

第二十二条对出让定价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以及泄露有关保密信息等行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濉溪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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