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绿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促进城市绿化和美化,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毁损城市园林绿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和减少规划绿化用地的赔偿或补偿。林业或其他部门管理的绿化苗木的损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偿,是指单位、个人对经批准破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绿化植物或园林设施等行为,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补救措施。
本办法所称赔偿,是指单位、个人因未经批准实施破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应费用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管养的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修剪园林树木、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迁移园林绿化设施。
第六条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缴纳绿化补偿费;未经批准的,应缴纳绿化赔偿费并限期整改;拒不缴纳的,除下列第(三)、(四)项外,处以赔偿标准2倍的罚款:
(一)毁损城市园林绿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及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临时或长期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擅自移植树木的。
补偿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的80%收取。
第七条因规划建设需要或者经规划批准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园林植物、迁移园林绿化设施或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以下程序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领取申请审批表,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资料现场勘查,按照本办法的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四)申请予以批准的,申请人缴纳补偿费后到窗口领取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批准的,窗口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园林管理单位应按照修剪规范、树木的生长特性和景观要求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管线管理单位在已有园林绿化植物上架设管线的,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应会同园林管理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制定修剪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管线单位可自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实施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修剪工作。自行聘请修剪的,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指导监督;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修剪的,其作业费用按照安徽省园林绿化定额计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架设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园林绿化的,应根据管线设施安全要求,选择种植园林绿化植
物。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因规划建设需要或规划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应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验收被占用绿化用地的恢复情况。如仍需继续占用,占用单位应提前一周办理延期占用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占用绿化用地期满,既未恢复绿化用地又未办理延期占用批准手续的,占用单位应缴纳赔偿费,并处以赔偿标准2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其绿化用地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在地价相同区域异地补建相同面积的绿化用地,或者缴纳补偿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代建。
经实际验收,建设项目绿化用地率未达到该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批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价相同区域异地补建所缺面积2倍的绿化用地,或者缴纳赔偿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代建。
第十二条严禁砍伐、擅自移植、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机关批准。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由市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收取绿化赔偿和补偿费,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应按照《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淮政〔2008〕19号)相关规定履行减免手续。
收取赔偿和补偿费,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一安排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补偿和赔偿费执收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除城市主次干道之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政处罚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它园林绿化的行政处罚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化植物是指凡适合种植于各种风景名胜区、城市各类型园林绿化用地、道路绿化和休闲疗养胜地应用的植物。
(二)园林设施是指在园林景观中为满足游人观赏或者休憩等需要而设立的建筑、设施设备等设施。
(三)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或者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四)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是指占用绿化用地时间不超过两年的占用行为。
第十八条濉溪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赔偿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
http://xxgk.huaibei.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311/site/art/2012/4/19/art_14660_103518.html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