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淮北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淮北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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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淮北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制定的《淮北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淮北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物价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5〕16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及其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资格后方可办学。
第四条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适当放宽收费标准,提倡优质优价。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反映好的国家或省级重点民办职业学校,物价部门在核定其收费标准时应在指导价基础上给予适当放宽。其他各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评定的学校等级、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水平等,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
第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另设其它收费项目。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严禁学校和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和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谋取好处。
第六条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第七条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收费,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的教育局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教育局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八条学历教育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当提前三个月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费标准审批申请。包括:
1.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2.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3.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4.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5.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者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应当提供办学成本测算报告。
(二)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四)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同时综合考虑合理回报和以下因素:
(一)学校接受社会各类资助的情况;
(二)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三)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
(四)学校的名誉、层次;
(五)学校的生源情况。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更新和管理费用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投资回报率由物价部门在不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之内确定。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新制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申报,物价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学校对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执行。凡低于核定标准的必须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学历教育学校的教育成本列入成本监审目录,进行定期审核。
第十三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学校是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和其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劳动技能培训机构。除有省相关政策规定的涉及下岗再就业、农民工等教育培训以外,非学历教育学校对其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费标准备案申请。包括:1.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2.学校设施条件,经费来源及投资方式;3.师资情况及教学计划。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办学成本测算报告。
(四)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除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审批标准执行外,其代收代管费和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均要事前向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执行的收费标准进行备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学费、住宿费在一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其它非学历教育机构按学期或周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周期收费。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收费时不得提前预收,学生因故转学、退学和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费用。
(一)学费、住宿费:
1.缴费后未入读或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及自行终止办学造成学生退学的,全额予以清退;
2.入读未满全程学习期1/4的(含1/4),按收费标准的75%予以清退;
3.入读未满全程学习期1/2的(含1/2),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学费;
4.入读超过全程学习期3/4(含3/4)的和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二)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据实清退。
(三)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学校正式开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四)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分别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备案登记证》制度,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费应与备案的一致,应通过设立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应逐项明确、备案并公示,不得随意向家长收取未经备案和公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不得与学生入学、升学挂钩。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濉溪县民办教育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淮北市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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