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2010〕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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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2010〕11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均按该标准执行。
二、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的,参照该标准执行。
三、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但一户农户仅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建设的建(构)筑物除外;
(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粮食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该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对于该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五、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该补偿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六、濉溪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濉溪县采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濉政办〔2009〕77号)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附件:1.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2.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3.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4.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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