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府办〔20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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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6日
淮南市“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风险保障,规范使用“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和补充。市、县(区)要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从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市本级“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中市财政所承担10%部分;县(区)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承担本辖区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政银担”业务10%风险补偿。
二、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市本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政银担”业务发生贷偿损失10%的补偿;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县(区)所辖企业开展“政银担”业务所发生的贷偿损失补偿,由市、县(区)按4:6分担;尚未成立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区,由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其所辖企业开展“政银担”业务,发生贷偿损失10%部分,全额由所在区承担。
三、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工作程序。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政银担”贷款发生逾期后,扣除银行自担部分,其余由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先行代偿,然后由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别向省级财政和省再担保机构、市本级财政申请补偿。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县(区)所辖企业开展“政银担”业务发生的贷偿损失补偿,年终通过结算方式清算。
四、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建立绩效评价、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各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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