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府〔2013〕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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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1日
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实验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场交易行为,应当在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公开进行。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出让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出让人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在市招标中心以及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七条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领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提出竞买申请。
出让人可根据需要组织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八条出让人负责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应当包括: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竞买申请,是否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及公告规定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竞买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拍卖结果。
第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全程录像监控,出让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市招标中心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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