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征收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减免缓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黄政办〔2010〕23号
颁布日期:2010-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征收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减免缓的通知

黄政办〔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统一征收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通知》(黄政秘〔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和有关执收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力促进了“阳光收费”和“便民缴费”,有效规范了规费收缴行为,强化了非税征收。

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统一征收管理及减免缓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利于优化招商引资和投资发展环境。为进一步加强统一征收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与《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通知》规定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由执收单位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严格按制度办事,改集体研究审批。超出《通知》规定范围需“减、免、缓”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城建、财政的副市长阅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国债类项目的“减、免、缓”部分,列入政府投入。

三、严格减免缓申报程序。享受“减、免、缓”政策的项目,一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申领填报《黄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减免缓申报表》,在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具体计收规费面积、减免缓金额、减免缓理由和享受减免缓的时限,提供相关政策依据等,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执收单位合议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妥善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已经享受“减、免、缓”政策的项目,将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即以市政府文件或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办单为凭,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期为限,对仍在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工期内的,继续按照有关批文办理;对超过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工期期限的,原则上停止享受优惠,如仍有减免缓要求的,按《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对个别没有建设工期约定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三年期限掌握。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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