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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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清费减负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调整、下放、缓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3项政府性基金涉企收费项目(见附件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二)。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实行一站式或一费制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缓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应予以保障。
二、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团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各类收取费用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活动。
三、全面清理涉企经营性服务项目。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收费单位每年4月30日前应向价格部门报送上年度经营性服务收费情况。对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市物价局公布一次,不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强制收取,且不得高于目录收费标准征收。降低涉及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国家及省管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见附件三)。雷评、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估,消防检测等不得指定服务机构、人为设置限制门槛。
四、规范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涉企收费管理。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赞助、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不定期对企业入会缴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民政部门年检时要将收费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加强票据源头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监察部门、价格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五、加强《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收费票据管理。价格部门要督促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发放、变更、注销和财政票据购领、核销、销毁等规定,通过财政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征收,通过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捐赠票据的发放和核销规范社团收费行为。及时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六、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缓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举报电话:3378877(市监察局)、3378406(市审计局)、3378448(市财政局)、12358(市物价局),3378132(市民政局)、3379733(市经信委)。
附件:1.取消、调整、下放、缓征28项收费项目和3项缓征基金
2.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降低幅度表
2013年10月9日
附件1
取消、调整、下放、缓征28项收费项目和3项缓征基金
序号收费项目
1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2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白蚁预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征收,并减半征收。
3下放货物港务费到市级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
4缓征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船舶登记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药登记费、农药实验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及发证收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卫生监测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林业)、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森林植物检疫费、贸促会证照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5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附件2
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单位
1代发电报费外交部门
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教育部门
3菲律宾船员检查费公安部门
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司法部门
5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6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7船舶证明签证费交通运输部门
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9油污水化验费
10海事调解费
11浮油回收费
1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13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
14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水利部门
16海事调解费农业部门
17装船证费商务部门
18手工制品证书费
19企业年度检验费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
20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22计量授权证书费
2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24绿化费林业部门
25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6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统计部门
27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烟草部门
28利用档案收费档案部门
29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保密部门
30ATA单证册收费贸促会
3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中国文联
32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农业部门
3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林业部门
附件2
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降低幅度表
序号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单位降低幅度
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2000〕18号取得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部分在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2000〕18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3000万元以上部分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2房产测绘费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307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测绘机构新建房屋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存量房屋在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307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价服〔2012〕201号施工图审查单位在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价服〔2012〕201号规定基础降低20%。
4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发改价格〔2010〕2320号,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机构在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5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119号取得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新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子信息系统或机房等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119号规定基础上降低30%;新、改、扩建构筑物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在皖价服〔2011〕119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6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2〕118号取得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在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2〕118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7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293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6〕177号、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1〕133号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函〔2006〕177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9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国家计委、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发改价格〔2008〕8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取得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环保厅皖价服〔2013〕83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8〕94号取得资质的服务机构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价服〔2013〕93号规定执行。
1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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