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六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六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秘〔2012〕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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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六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和人行六安中心支行五部门《六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1日
六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残联、人行六安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征收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或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三、审核认定
(一)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县区残联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资料,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报送的,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由同级人社部门提供。
(三)市、县区残联根据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按规定对用人单位职工数、残疾职工数、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
四、征收办法
(一)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直接缴入同级国库;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代扣,直接汇入市、县区财政非税专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同级残联直接征收,缴入同级财政非税专户。缴入非税专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非税管理部门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每年6月30日前,市、县区残联根据年审情况,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县区残联、地税部门同意后,可以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四)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注销、停业等非正常征收户,由原所属辖区的地税征收机关调查核实后,可报请市县区残联、地税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税部门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保障金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设立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人民银行国库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科目,反映缴入国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并做好对账工作。
(三)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社〔2010〕226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决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财社〔2011〕2402号)规定,严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
六、监督检查
(一)市、县区残联、财政、地税、人社、人民银行要互相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二)市、县区残联应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征收部门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文明助残和依法助残意识。
(四)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依照《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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