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15日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应急为主、合理救助、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力争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成熟,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二、基金设立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门帐户。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县(区)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中央、省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予以配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与的基金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卫生计生委),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市审计局定期对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用于支付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应急医疗救治后,应对救助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半年组织申报审批一次,医疗机构应在每年的7月15日和下一个年度1月15日前将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申报救助费用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审核制。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资金拨付。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详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五、明确工作责任

(一)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符合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应享受的基本医保待遇。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充分利用募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互通信息,强化协作,提高效率,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平稳高效运行。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疾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导和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各县(区)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

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_马政办〔2015〕25号.pdf

http://zwgk.mas.gov.cn/GovInfoOpen/masweb/DownFile_S.aspx?btype=1&Id=bfcc4fa8-34d4-4e4a-aa72-081c20815e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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