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马政办秘〔2014〕126号
颁布日期:2014-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1日

马鞍山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减轻贫困智力、精神及肢体残疾人家庭在扶养和长期看护等方面的困难,建立健全以“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贫困智力、精神及肢体残疾人是指在就业年龄段内(16-59周岁),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智力、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和肢体残疾人。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创建残疾人“阳光家园”机构标准建设,经县(区)残疾人联合会验收合格后,给予统一标识。

(一)依托现有资源,建设托养服务机构。依托社会养老机构、工(农)疗机构、康复教育机构及其它社会公益机构,通过挂牌、变更、协作等方式,将其转变成以残疾人为主要托养对象,或开辟残疾人专托功能区。

(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托养服务机构。大力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等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社会化服务,包括全日制集中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居家安养服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独立或合作的形式,开设残疾人庇护工场(车间),为符合托养条件并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庇护就业托养服务。对开设残疾人庇护工场(车间)并提供庇护就业托养服务的单位,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推动残联自办,建设托养服务机构。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结合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积极自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第四条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的贫困智力、精神及肢体残疾人可选择机构托养服务。其他贫困智力、精神及肢体残疾人可根据残疾类别及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自愿选择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

(一)机构托养: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饮食起居专人护理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并提供必要的基本康复和医疗服务。精神残疾人可依托专业机构进行托养。

(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间看护及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可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参加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康复训练、心理辅导、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有偿生产劳动。

(三)居家安养:居家安养的残疾人,通过发放护理补贴形式或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帮助。

托养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与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其监护人要求接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马鞍山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情况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三)乡镇(街道)残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残联。

(四)县(区)残联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市残联备案。审定结果由乡镇(街道)残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全日制集中托养机构应当设置在人口密集地区,服务辐射范围不相重合;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建设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机构。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已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残疾人,接受机构托养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居家安养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对于开设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乡镇(街道),按照每个乡镇(街道)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运营补贴。

对于提供集中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每收住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每月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第八条市、县财政每年安排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及托养对象的补助,实行专户管理。

县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不承担;区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凭残疾人托养的审批手续、机构开具的收费凭证及托养服务协议等材料向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县残联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资金;区残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市残联审核,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市级补助资金。

县(区)将机构托养、居家安养的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居家安养对象无需提供机构的缴费凭证及托养服务协议。对托养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日间照料机构的运营补贴和日间照料对象的补助资金,经县(区)残联核定后分别直接拨付给服务机构和相应乡镇(街道),每年2月和8月分别结算一次。

第十条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和舆论宣传,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摸底调查、审核审批、情况统计及机构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认定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福利院、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等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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